福建物业费按产权证面积收取 新办法8月起实施

发表于:2010-07-16
XMHOUSE消息(记者 白冰)昨日,《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正式出台。从2010年8月1日起,我省住宅配套的附属间面积不得计收物业费,而物业服务费须按产权证面积收取。
根据新规,我省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住宅(不含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新房出售前开发商须聘请物管《办法》明确规定,新建物业出售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不得向业主收取代交手续费《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代办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收取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设施用房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费,按产权证面积收取物业服务收费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附属间面积)收取。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物业服务费暂按房屋买卖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收取,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后按登记面积结算,多退少补。尚未出售的,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房屋权属登记面积收取。租客不交物业费,房东负连带责任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已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办法》明确规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也就是说,如果租客不交物业费,欠交的物业费须由房东“埋单”。物业费变动,业主有话语权《办法》对物业服务费的变动做了明确的规定,物业服务费变动合同履行期间,物业服务成本因政策性因素或服务项目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动时,如要调整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就物业服务成本变动情况进行公示,并经双过半业主同意,即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协商重新约定具体收费标准。设施尚未完备、未交付使用,物业费要适当下浮此次《办法》明晰规定:物业已交付买受人,但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配套设备设施尚未完备或未交付使用的,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适当下浮。其中,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浮动办法由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与下浮后实际收费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成本由这些构成很多业主都有这样的疑问,物业费到底包括哪几部分。据了解,去年底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明确,此次也写进《办法》。
物业服务成本按照国家发改委、原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以及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组成。